• 宁远:关于规范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的通告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1-05-25  /  浏览:1399 次  /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预留用地,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对征地预留安置土地进行处置的通告》(宁政函[2019]4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标准建设。要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户,可按政策标准及程序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对征地拆迁预留安置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部分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安置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货币回购或以房换地。


二、严禁非法买卖。使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安置的,只能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自住,严禁村民非法买卖。禁止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安置用地建房,或通过其他违法违规渠道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三、严禁违规转让。对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安置用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国有出让、转让手续。2018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土地,严格按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实行预留地政策。


四、严禁未批先建。安置地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审批,并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国土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单位要健全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乱占乱建、超标准建设、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擅自转让安置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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