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远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县城区是指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及三个工业园区和南部生态新城规划区范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县城区内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一律由已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承运,且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为新型智能环保密闭式运输车,老式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不得在县城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三、自2021年6月1日起,县城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和私人新建、拆建房屋,进行渣土(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建筑垃圾)、将渣土(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承运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县城区渣土(建筑垃圾)必须在县政府核准的弃土场(消纳场)或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回填场进行倾倒或回填;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建筑垃圾)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经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土石方外运服务价格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严禁私自抬高定价。
六、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746-7235995)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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